索引号: | bxsgyhxxhj-2020-00202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信息名称: | 市工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制度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成文日期: | 2020-07-0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市工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制度
市工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确保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享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科室,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依法接受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实施单位,均应对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实施科室在法定的行政罚款幅度范围内,要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改正违法行为状况及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划分若干个行政处罚阶次,每个阶次均需要明确具体的罚款额度。
第四条 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合并适用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应当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时,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划分每一行政处罚的种类所应适用的标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时,应当划分不合并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及合并行政处罚种类的标准。
第五条 其他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上限,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划分为若干阶次,明确不同阶次的行政处罚情形。
第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科室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特别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我市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建设中的初次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应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七条 对我市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原则上不罚,确需处罚的,按最低限处罚。对我市重大项目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要经过局领导班子共同讨论决定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行政处罚说明制度的适用。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做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