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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风险、净市场、守底线!辽宁本溪工信局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巡检工作

来源: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时间:2026-08-11 13:16:4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严厉打击违规销售非法无线电设备行为,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秩序,近日,辽宁省本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专项清查整治行动,对各类违法违规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本次专项整治立足“防风险、净市场、守底线”的工作目标,坚持部门联动、精准排查、源头施治,聚焦本溪市多家电子设备销售市场、电商线下门店等经营区域开展拉网式排查。检查组采取逐户走访、实地核查、现场抽检的方式,对辖区在售无线电相关电子产品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重点核验在售无线电设备型号核准、销售备案等关键信息,坚决杜绝非法无线电设备流入市场、投入使用。本次现场抽检共发现两款对讲机存在违规问题,一款未标注型号核准信息,另一款标注的参数与取得的核准信息不一致。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开展普法宣讲,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向商户明确告知违规销售非法无线电设备的危害与法律责任。涉事商户充分认识到自身经营存在的问题,当场作出整改承诺,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对涉事商家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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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本溪市将持续健全无线电发射设备联合巡检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线上线下市场巡查和普法宣传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涉无线电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


- 普法小课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生产或者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


第四十八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七十七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