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gyhxxhj-2026-00049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信息名称: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主题分类: | 办事指南 |
| 发布日期: | 2026-08-05 | 成文日期: | 2026-08-05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1. 需提供要件
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可由实施机关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②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须加盖双方公章(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峪明路276号 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 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本溪政务服务网:
https://zwfw.benxi.gov.cn/epoint-web-zwdt/epointzwmhwz/pages/eventdetail/personaleventdetail?taskguid=c97b346c-78ea-0c4d-2093-5a54d4c8654a&taskid=b8a03901-76e9-47e0-a28a-60f2b303378d
3. 办理时限:承诺5个工作日
4. 收费情况:不收费
5. 受理机构:本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7. 审批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五十二条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8. 申请条件:申请主体为需要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不包括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受委托运行维护的运维单位。 申请主体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前,对作业风险进行了充分辨识,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措施。 申请主体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就安全措施及有关安全文件达成协议。
9. 办理流程: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业务,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确需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时,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024-43889018,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