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gyhxxhj-2024-00072 发布机构: 本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24) 主题分类: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 2024-11-07 成文日期: 2024-11-07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本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24)

发布时间:2024-11-07 14:36:37 【字体:

本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实施机关承办机构设定和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备注
项目子项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1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本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五十二条: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确需从事的,应当经市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公路等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
(三)机械及装载物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作业。



个人、法人
2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关税初步确认
行政确认本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与规划科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 号)。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 号)。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确认书,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等的项目审批单位出具,不得层层下放。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 号)。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 号)第一条第二款投资总额 3000 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6]423 号,2006 年 6 月 8 日印发)。第二条 关于限额以上项目确认书的办理,投资总额 3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市经委提出申请文件,省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第三条 关于限额以下项目确认书的办理,投资总额 3000 万美元以下(不含 3000 万美元)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所在市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经委,由省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法人
3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行政备案本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与规划科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范性文件】本委发(2013)12号《中共本溪市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各城区行使市级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权限”法人市级为本钢备案。各县区按属地划分为企业备案。
4对民爆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本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军工与民爆安全科



【规章】《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2010年2月20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法人
5对盐产品生产、批发单位的检查
行政检查本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消费品科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令)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法人
6对监控化学品的检查
行政检查本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消费品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用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法人检查对象为专项计划、重大案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