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gyhxxhj-2022-00067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信息名称: | 市工信局权责事项目录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2-06-10 | 成文日期: | 2022-06-1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市工信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3号令,2016年4月27日公布) 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2006年1月13日颁布)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者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理用能评估。设计方案没有合理用能专题论证,专题论证达不到国家、省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合理用能评估未通过的项目,依法核准和审批许可的机关不得核准、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强制性合理用能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依法验收单位不得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经核准、审批许可的项目设计方案的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应当向省、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部门、县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部门备案。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 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4号)具体要求,对项目建设单位投资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出具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3.办结责任: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关税初步确认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 号) 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 试点企业集团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 250 号) 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确认书,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 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等的项目审批单位出具,不得层层下放。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 划〔2005〕682 号) 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 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 知》(发改外资〔2006〕316 号)第一条第二款投资总额 3000 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 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6]423 号,2006 年 6 月 8 日印发) 第二条 关于限额以上项目确认书的办理,投资总额 3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市经委提出申请文件,省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 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第三条 关于限额以下项目确认书的办理,投资总额 3000 万美元以下(不含 3000 万美元)的鼓 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所在市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经委,由省经委 出具项目确认书。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条目、进口设备是否用于该项目。 3.上报责任:及时履行工作汇报、文件报批等程序。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规范性文件】本委发(2013)12号《中共本溪市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各城区行使市级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权限”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办结责任: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条目。出具准予备案或不准予备案决定。 | 市级为本钢备案。各县区按属地划分为企业备案。 |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 1.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察(或者下级经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经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处罚对象为重大案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 |
4 | 行政处罚 | 2.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察(或者下级经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经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处罚对象为重大案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 | |
4 | 行政处罚 | 3.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察(或者下级经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经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处罚对象为重大案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 | |
4 | 行政处罚 | 4.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而进行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察(或者下级经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而进行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经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处罚对象为重大案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 | |
4 | 行政处罚 | 5.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进行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察(或者下级经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进行备案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经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处罚对象为重大案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 | |
4 | 行政处罚 | 6.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察(或者下级经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经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行政处罚 | 7.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察(或者下级经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经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行政处罚 | 8.对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察(或者下级经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经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 | 行政检查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监督检查责任: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企业进行整改。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检查 | 对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 【法律】《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监督检查责任:对节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企业进行整改。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行政检查 | 对民爆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规章】《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2010年2月20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下达任务责任:每年两次,重大节日、国家及省有相关通知后随时下达任务。即为“任务清单”。2.安全检查责任:在下达任务后应邀请专家对所属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实施安全检查,根据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整改指令,即:“隐患清单”。3.监督整改责任: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要按时整改,并要求企业上报整改报告,即:“整改清单”。4.复查验收责任:收到企业整改报告后,组织人员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即:“验收清单”。 | ||
8 | 行政检查 | 对盐产品生产、批发单位的检查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2015年9月25日施行)第七条 盐业主管机构的盐政稽查人员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监督人员,有权对盐产品生产、批发、零售单位进行检查。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检查责任:1.保证食盐安全供应。2.保证省级食盐储备安全。 | ||
9 | 行政检查 |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 第十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部门应当根据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规定,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检查责任: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监督企业进行整改。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检查对象为省直管单位、专项计划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 | |
10 | 行政检查 | 对监控化学品的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用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检查责任:对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企业进行整改。 | 检查对象为专项计划、重大案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