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gyhxxhj-2019-00037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信息名称: | 市工信局2019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9-05-05 | 成文日期: | 2019-05-0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市工信局2019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市工信局2019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汇总表
序号 |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的对象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本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从50户能源消耗标准煤3000吨以上企业项目中,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随机选取10户工业企业。 | 对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及能源管理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对使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用生产工艺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对生产单位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行为进行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三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行为进行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的处罚;《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十八条 对用能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工作,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以及伪造、销毁、篡改证据的行为的处罚 ;《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对用能单位在节能监察主管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行为的处罚。 | 2019.5-2019.10 | 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相结合 |
2 | 本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从32家取得无线电电台执照的企业名录库中按20%的比例随机抽取7家 | 检查台站主要技术参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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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检查3家, 6月检查3家 7-9月检查1家
| 现场查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