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gyhxxhj-2020-00260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信息名称: | 市工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成文日期: | 2020-08-2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市工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市工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保证正确履行职责,防止不当的执法行为,减少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及共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法制审核由综合法规科具体负责实施
二、法制审核的范围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二)需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的获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是否正确,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二)法律文书填写是否规范、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文是否准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四、复审制度
对情节复杂或严重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除经综合法规科审核外,还应报主要领导进行复审,经复审同意后方能颁布实施或作出处罚决定。
五、法制审核的形式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采取阅卷的形式进行。办案人员应将案件卷宗以及简要案情说明,送综合法规科进行审核。综合法规科在进行法律审核时应填写《法律审核记录》存档备查。
六,法律审核的处理程序
(一)行政处罚案件
1.审核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承办人员补充调查取证;
2.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
3.违反法定程序的,要求给予纠正意见
4.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
(二)法律文书
1.文书填写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作出同意下发文书的意见;
2.文书填写不规范,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错误的,要求承办人员修改后重新报审;
3.文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或违法的,作出不同意下发文书的意见;
4.对外的法律文书经审批同意后,一律使用市工信局印章,不得使用业务部门印章或其他专用章。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