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gyhxxhj-2020-00262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信息名称: | 市工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成文日期: | 2020-08-2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市工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市工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行政执法承办科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我局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原则。
第四条 综合法规科负责将各行政执法承办科的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并负责审核、公示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主动公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等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予以公示。
第七条 事前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 事中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九条 事后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为公开主要载体,以正式文件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