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gyhxxhj-2020-00262 发布机构: 本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信息名称: 市工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发布日期: 2020-08-25 成文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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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0-08-25 09:22:05 【字体:

市工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行政执法承办科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我局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原则。

  第四条  综合法规科负责将各行政执法承办科的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并负责审核、公示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主动公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等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予以公示。

第七条 事前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 事中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九条 事后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为公开主要载体,以正式文件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