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相对人(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企业 | 企业已自行改正或者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 市工信局 |
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企业 | 企业已自行改正或者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 市工信局 |
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企业 | 企业已认真落实相关规定,完成整改并且整改达到要求,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 市工信局 |
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企业 | 企业已自行改正或者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 市工信局 |
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企业 | 企业已自行停止使用或者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后停止使用,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 市工信局 |
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企业 | 企业已完成治理并且达到治理要求,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 市工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