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gyhxxhj-2021-00179 发布机构: 本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7-14 成文日期: 2021-07-14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4 08:54:01 【字体: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

  为加快我省服务型制造发展,推动制造企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我厅组织开展辽宁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认定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现将修订的《辽宁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做好我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申报、管理工作。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7月1日

 

 

辽宁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等1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制造企业实施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提高我省服务型制造整体发展水平,按照《辽宁省进一步推进服务型制造发展工作方案》(辽工信产业〔2021〕37号)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型制造模式和产业形态,是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的重要方向,是制造业企业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从以加工组装为主向“制造+服务”转型,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有利于延伸和提升价值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服务型制造是发展基于制造的服务和面向服务的制造,是“强”制造而不是“去”制造。

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是指在推动服务型制造模式发展中成效显著,服务型制造成为主要驱动力,对行业服务型制造发展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平台、项目)。

第三条 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沈抚示范区负责工业和信息化相关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属企业和央企在辽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申报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重点领域包括:

1.工业设计服务:包括产品系统架构及其组成模块的研发、产品外观设计、工艺流程和生产装备的设计等相对实体性的研发设计过程,也包括供应链、商业模式、服务和品牌的设计与创新以及构建设计发展良好生态等服务。对于平台型企业来说,可以主动开放开发接口,开展众创、众包、众设等模式的应用推广,提升工业设计服务水平,鼓励用户参与互补产品的设计,以及新功能和新用途的开发尝试。

典型特征:围绕企业提质增效,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以绿色低碳、网络智能、开放融合、共创分享为主要特征,以用户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有机融为一体,并聚焦开发设计和知识产权授权。

2.定制化服务:制造企业利用5G、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生产制造系统的智能化、柔性化改造,通过客户体验中心、在线设计中心和大数据挖掘等方式,采集分析客户需求信息,强化定制设计和用户参与设计能力,优化用户体验环境,构建全流程用户体验服务,不仅出现在企业和客户之间,企业间也可以相互提供定制化服务。

典型特征: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产品使用方案及产品定制设计服务;利用网络化协同平台,开展上下游企业的动态合作;拥有高效、敏捷的智能制造系统,能够发展大批量个性化定制服务;通过挖掘用户特征、洞察用户偏好,运用数据分析推动产品服务系统的精准营销,捕获客户个性化定制的服务效果。

3.供应链管理:企业通过整合多个关联供应商的产品和服务,完成产品研发、原材料采购、零部件生产、整机装配以及最终产品运输、仓储、分销、零售和服务等环节,提高整个供应链的效率和协同能力,降低整个供应链的成本,形成稳定的供应链服务体系,促进企业与供应商以及企业与客户之间形成更为密切的耦合关系,实现企业提质增效。

典型特征:开展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库存、零库存管理、供应链外包等服务,搭建供应电商平台,能够使用智能化物流装备和仓储设施,具备企业级的供应链解决方案,有供应链的计划、调度、运作、监控能力,在生产物流环节形成稳定的供应链服务体系。

4.共享制造:围绕生产制造各环节,运用共享理念将分散、闲置的生产资源集聚起来,弹性匹配、动态共享给需求方的新模式新业态。以制造能力共享为重点,推动创新能力共享、服务能力共享协同发展,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升产出效率、激发创新活力。

典型特征:开展构建共享制造平台;围绕制造资源的在线发布、订单匹配、生产管理、支付保障、信用评价等,提供触合行业特点的创新服务;发展“平台接单、按工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智能报价、智能匹配、智能排产、智能监测等功能,提升共享制造全流程智能化水平。

5.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第三方机构通过开展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公正性的符合性评定和公示性证明活动,提升服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由“监督式”向“服务式”发展,为制造业企业产品服务化夯实质量基础,以此推动服务型制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引导制造业企业取得国际认可的服务资质,通过检验检测认证的标准化,多边互认国际化促进认证产品在国内、国际产业链的快速流通。

典型特征:搭建数字孪生平台,利用虚拟仿真技术在线进行检测,为制造企业在设计、采购、生产和销售中提供检验、检测、认证、标准、方法、技术、仪器和材料开发等专业服务,为制造业企业的产品服务化提供全方位的质量保障,质量提升服务。

6.全生命周期管理:企业开展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安装调试、交付使用到状态预警、故障诊断、维护检修、回收利用等工业产品服务。围绕提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维护检修水平,搭建智能产品服务系统,拓展售后支持、在线监测、数据融合分析处理和产品升级服务。建设贯穿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平台、产品数字孪生体等,提高产品生产数据分析能力,提升全生命周期服务水平。

典型特征:能够通过设备跟踪系统或网络服务平台进行远程检测、获取产品生产和使用全过程的数据信息,开展故障诊断、健康状况分析、远程维护、趋势预测等在线支持服务;建设产品研发、生产到销售、维护的全过程的信息管理系统。

7.总集成总承包:企业依托核心技术、装备或者系统集成能力,利用主营核心产品的强大嵌入性,组织外部资源(包括基础、厂房、外围设施建设)并加以整合、集成,为上下游客户提供一体化的系统解决方案,为用户提供“交钥匙工程”;集成相关的制造业务,为用户提供装备成套性的服务(包括系统设计、系统设备提供、系统安装调试),实现与主营制造业务的联动。

典型特征:基于模块化技术,依托核心产品的可嵌入性,为面向结果需求的客户提供基于主营核心产品的“交钥匙工程”;借助数字化技术,搭建“硬件+软件+平台+服务”集成系统,将与主营制造业务密切相关的资源整合并集成,提供包括产品设计、设备提供、安装调试在内的一体化成套性服务;制造业企业开展建设-移交(BT)、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交钥匙工程(EPC)等多种形式的工程总承包服务。

8.节能环保服务:企业通过加大节能环保技术、产品研发力度,开展产品全生命周期回收、再制造、再利用服务,满足顾客的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需求,形成稳定的节能环保服务体系,促进企业与供应商以及企业与客户之间更为密切的绿色发展共生关系,推动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典型特征:开展节能环保诊断、方案设计、节能环保系统建设运行,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合同水资源管理等形式,提供专业化的节能环保服务,形成稳定的节能环保服务体系。

9.生产性金融服务:企业集团设立(或参与设立)相关持牌的金融机构,依托集团主业,围绕自身产品提供金融服务;制造业集团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信息和数据共享,或开发金融科技平台,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尝试创新应用资本市场,推行供应链资产证券化等创新金融服务,发挥供应链金融支持作用,畅通制造企业融资渠道。

典型特征:依托制造业厂商背景,设立厂商系的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等;参与发起设立以产业链金融为主要特征的金融机构,形成鲜明的市场定位;配合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建立集团内部的供应链信息管理系统;基于自身采购行为产生的应付款,发行应收账款ABS、标准化票据(供应链票据)等。

10、数字化赋能服务:企业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孪生、5G、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和区块链等数字化技术,以企业生产运营等各环节数据为基础,通过提升数据应用水平,挖掘数据价值,为企业转型提供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和设备设施,推动企业组织形态和业务模式变革,实现提质、降本、增效和减存。

典型特征:应用数据、人工智能、数字孪生、5G、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和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数据为生产资料,重塑企业业务流程,实现业务变革和效率提升。

11、其他创新模式:企业跨界融合、协同对接多方资源,强化研发、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关联,加快业态模式创新升级、丰富多元。制造业企业围绕拥有的核心技术、核心产品,不断加强技术研发,构建开放创新平台,不断融入能够带来市场价值的信息增值服务,发展智能服务新模式,使企业从传统的单纯提供实体产品,转变为提供融入大量信息服务要素的产品服务系统;大力发展制造业服务外包等。

第六条  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共性条件

1、省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企业组织结构健全,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运营和财物状况良好。

2、企业服务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服务型制造能力和持续的服务型制造投入,对同业有较大示范带动作用。

3、企业服务型制造发展符合国家和省服务型制造行业的发展方向,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市场前景较好。

4、申报主体在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规违法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专项条件

1.示范企业应为具有鲜明转型特点的制造业企业。在本行 业或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应该具 有一定优势地位。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

2.示范项目应为围绕提升核心制造能力开展的项目,且已 投入运营。申报主体须为制造业企业,可为委托开展项目的甲 方,也可为对外提供服务的乙方。项目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 升经营效率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实现了预期目标。项目实施后申 报主体的服务型制造特征更加明显,核心能力更加突出,市场地 位得到加强。
     3.示范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 专业服务平台,也可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服务机 构,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等功能。平台应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服务、共性关键技术、节能环保、融资、知识产权、共享制造等专业服务,并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报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企业通过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辽宁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书(附件1)。

(二)企业法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三)近三年有关服务型制造项目合同、投入及成果等复印件。

(四) 近三年企业所获的国家、省、市奖励情况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五)相关产品的技术水平评价证书、发明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其他相关材料。

(七) 其他申报单位认为须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平台、项目)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相关网站公示。

第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授予“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称号,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称号: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三)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四)经营不善,不符合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基本条件的。

第十三条  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发生企业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省属企业和央企在辽机构按属地化原则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已认定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须填写《辽宁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复核书》(见附件2)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复核当年按照有关要求将上述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五条  被撤销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认定。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调整和撤销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七条  对通过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认定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一定的政策扶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从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认定工作,并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