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信局关于因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缴电费的通知
各县、区工信局(经发局),国网本溪供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和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减轻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负担,纾缓企业及商户用电成本压力,帮助企业及商户共渡难关,按照相关要求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电费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实施缓缴电费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政策和范围
1.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电费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由用电客户向属地供电公司提出申请,供电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延期缴纳,同时,属地供电公司要定期向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备案。
2.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如在申报前发生欠费的,需在申请缓缴电费前,补清原有欠费;如未能补清原有欠费,原则上不能享受该缓缴电费政策。此次缓缴电费执行时间是:自2022年6月1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3. 暂缓缴费协议到期后,用户应按文件规定要求信守承诺,依法缴纳电费,逾期不交欠费并超过7天的企业,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批同意,纳入政府征信平台,并按约定停止供电。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是在本溪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界定范围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个体工商户通过营业执照经营者类型进行认定。
三、申报流程
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要求填写《2022年本溪市疫情期间缓缴电费申请表》(附件1)一式4份,并附带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产权证明、截止申请日银行日记账、银行账户余额佐证资料等,经属地供电公司审批通过后,由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与国网本溪供电公司签订《2022年疫情期间暂缓缴纳电费协议》(附件2);如为租赁用电,还需房屋及厂房产权所有者与国网本溪供电公司签订《2022年疫情期间缓缴电费知晓承诺书》(附件3)方可执行。
四、有关要求
1. 国网本溪供电公司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把关,避免经济纠纷。
2. 各县区工信局(经发局)、国网本溪供电公司要广泛宣传缓交政策及审批流程,确保惠企纾困政策落实落地。
3. 国网本溪供电公司要做好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缓缴电费台账收集整理工作,包括企业名称、缓缴期限、缓缴费用等相关情况,定期汇总后报送至市工信局。
附件:1.2022年本溪市疫情期间缓缴电费申请表
2.2022年本溪市疫情期间缓缴电费协议
3.2022年本溪市疫情期间缓缴电费知晓承诺书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28日
附件1
2022年本溪市疫情期间缓缴电费申请表
行政区域:
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核准时间 | |||||||
法 人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企业类型 | 行业 | 从业人数 | ||||||
营业收入 |
(万元) | 企业用电及用电设备在运情况 | 资产总额 | (万元) | ||||
缓缴起止时间 |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 | 缓缴期限 | (个月) | |||||
用电编号 | 用户名称 | |||||||
经营范围 | ||||||||
缓缴事由 | ||||||||
企业意见 | 盖章: | |||||||
信用承诺 | 法人代表签字: | |||||||
供电公司审核意见 | 签字: 盖章: |
附件2
2022年疫情期间暂缓缴纳电费协议
供电人:
用电人:
用电客户编号: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助推我省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稳定发展,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电费暂缓缴费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用电人经供电人审核,由供电人到工信部门备案,确属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费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供电人对用电人可以执行电费暂缓缴费政策。
二、用电人暂缓缴纳电费方式
(一)用电人暂缓缴纳电费期限:2022年 月 日起至2022年 月 日止。
(二)在暂缓缴纳电费最长期限内,用电人可自行选择足额补缴电费时间,且用电人应在《2022年本溪市疫情期间缓缴电费申请表》中明确结算日期。
(三)在暂缓缴纳电费最长期限内,供电人对用电人抄表发行结算电费,用电人应于2022年 月 日前一次性结清全部电费(电费暂缓时间自2022年6月1日开始,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在缓缴期内供电人对用电人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免收电费违约金。
三、供电人在用电人自主选择的足额补缴电费结算日前3天,通知其做好补缴电费准备。如用电人超过自主选择电费结算日未向供电人结算电费,供电人有权对用电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用电人超过自主选择电费结算日未向供电人及时足额补缴暂缓期电费的,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二)经供电人催缴,用电人仍未足额补缴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收取电费违约金。
(三)对缓缴到期仍不能缴费的用电人,将依据《辽宁省电力用户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纳入政府征信平台进行联合惩戒。
(四)供用电双方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诚实守信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时,可提请当地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供电人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及《2022年本溪市疫情期间缓缴电费申请表》(含《2022年本溪市疫情期间缓缴电费知晓承诺书》),作为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附件。本协议一式 两 份,供电人持 一 份、用电人持 一 份。本协议自供用电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到期后自动终止,供用电双方供用电关系仍履行《供用电合同》约定。本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供用电双方供用电关系仍履行《供用电合同》约定。
供电人: 用电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3
2022年疫情期间缓缴电费知晓承诺书
××供电公司:
××,现生产经营场所与本人(本单位)存在租赁关系,该经营场地产权归本人(本单位)所有。作为场地出租方,我已知晓××因受疫情影响暂无力足额缴纳电费,故申请缓缴电费相关事宜。在此承诺,如××缓缴期满后不能一次性足额补缴电费,本人(本单位)将承担其缓缴电费引起的相应经济责任。
特此说明。
签字:
盖章:
202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