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形式,局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在综合法规科设办公室,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日常工作。
综合法规科要将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按照我局的职责范围,确定如下主动公开具体内容:
(一)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工业经济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其应对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一)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四)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职责情况;
(十五)本部门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十六)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我局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我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要及时编制、公布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对于属于主动公开的重大政府信息,需要以市政府名义或本部门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我局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超过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如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察机关、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四)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五)故意公开虚假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或者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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